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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走私仿真枪支怎么定罪处罚?

一、案情概况

2010年6月,某玩具有限公司的曹小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人王某,称有一货柜的玩具BB枪想委托其办理货运及报关出口,同时将货物的装柜资料和订舱单传真给王某。王某在明知该货物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出口物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私自将香港盈益玩具有限公司传真的装柜资料上的“枪”字涂改,并以普通玩具的名义委托深圳某报关有限公司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最后,某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普通玩具8000只,该柜货物在出口时,被海关查验。经鉴定,该柜货物实际为仿真气枪1300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仿真气枪出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海关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仿真枪支、仿真枪支的认定标准以及走私仿真枪支的归罪处罚问题。

1、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那么,仿真气枪是否归入此行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中并未包括仿真枪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数量大,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由此可见,仿真的武器、弹药并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仿真手枪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如何区分玩具枪支与仿真枪支?仿真枪支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对此,公安部于2008年出台了《仿真枪认定标准》,该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同时,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公告》规定,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1)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2)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3)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4)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

3、走私仿真手枪如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七)》,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本案王某在明知出口的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时,仍然接受委托,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的共犯,应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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